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Contract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机构:江苏中可认证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10006- 10007室
电话:0512-65803313
电子邮箱:47459674@qq.com
1、本协议在本合同所示日期签订,签订双方:
中国总部(审核方):江苏中可认证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10006 -10007室, 邮编:215100
和
客户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协议范围
2.1.本机构同意提供本协议报价单中详述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2.2.为了使机构能够提供服务,客户方同意向机构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设施。
2.3.客户方同意,无论何时何地,只要需要,应允许中国认证认可监管方参加所有认证审核过程,以验证认证机构的活动。
3、人员
机构承诺提供适当的合格人员,这将通过直接调配机构员工。
4、付款条件
4.1、服务费按本协定的报价单列出。
4.2、如果在报价单详细说明,客户方应支付由机构雇员或分包人员在履行本协议时合理产生的所有费用。
4.3、机构保留不时增加费用的权利。机构将通知客户方其变更费用的意图。
4.4、除非在本协议的报价单中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协议,客户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在发票日期内的30天内以发票中详细列支的金额支付给机构或其代理机构。
4.5、在询价之后,报价中的费用尽可能准确,但机构保留,通过初评现场审核(第1阶段)所发现的情况进行合理变更的权利。
4.6、对不包括在报价中的服务以及由于管理体系审核发现的主要不符合项要求进行额外的监督审核,将收取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 由于初始审核要求未被满足,需重复开展审核程序的部分或全部;
· 因暂停、撤回和/或恢复证书而进行的额外工作;
· 由于管理体系的变化而重新审核;
· 在约定日期前不超过30天的取消审核,将收取一半的报价费用。在约定日期前10天内取消审核,将收取全部报价费用。机构保留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放弃这些费用收取。
5、保密性和数据保护
5.1、机构、其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机构同意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披露任何通过服务中获取的与客户方有关的信息,除非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况下,机构需使用这些机密信息按照协议条款执行服务。
5.2、该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应继续生效,但不受下列限制;
· 在客户方向机构披露之前,机构已持有的任何信息,或
· 属于或应当合法成为公共领域的信息;或
· 从独立于客户方的来源合法获得的任何信息,或者因取得认证,而被要求提供的任何信息。
· 任何需要提供给认证和认可机构和监管方的信息用以维护机构的认可资格。
6、终止
6.1、本协议继续生效,直至终止。
6.2、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6.3、本协议终止之日,机构批准认证证书立即失效。证书应退还给机构,所有使用机构标志的客户方文件应撤回,并支付未付费用。
7、转让: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应转让本协议。
8、不可抗力:任何一方未能或不履行或遵守本协议中任何规定、条件或保证,不得对该方提出任何索赔,或被视为违约,只要该违约或违反不合理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9、法律:本协议在所有方面均应作为符合本地(中国)法律的协议来构建和运行。
10、赔偿:客户方承诺赔偿由于客户方滥用根据本协议机构授予的任何批准或许可而使机构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对机构提出的索赔。
11、客户方收到的管理体系绩效投诉:应妥善记录所有投诉和补救行动。客户方应该充分回应投诉。客户方的投诉记录应根据管理体系规定的适当周期内进行保留。
12、责任:在提供服务、信息或建议时,机构或其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提供的信息、评审、评估、认证或建议的准确性。除本协议有规定,机构或其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机构(机构以代表已同意本条款),由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机构的错误行为,无论其性质和方式,或者由于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人员、机构在提供信息、评审、评估、认证或建议的不准确性,无论其性质和方式,而承担任何个人遭受的损害和费用的损失,甚至其金额违反了保障。如果任何人是协议一方,机构向其提供任何服务,其在使用机构的服务,或依赖由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机构提供的信息、评审、评估、证明或建议,并因此遭受损失,该损失用是由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机构的过失行为或者过失导致的在机构提供的信息、评审、评估、认证或建议的不准确性,那么机构将向该人赔偿被证明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机构为该服务、信息或建议所收取的费用(如有)。机构其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机构(机构代表其发出本通知)对任何非本协议缔约方的人,对于机构明示或者暗示的信息或建议,或者机构的任何信息、不准确性的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宣传和推广:为了保持机构服务的完整性,客户方在提及其在诸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的通信媒体中,应遵守机构的相关要求。并且:
· 不要制作、使用或允许任何关于认证的误导性陈述。
· 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或准许使用证明文件或任何部分。
· 在暂停或撤回认证后,停止使用包含机构认证内容的所有广告材料。
· 当认证范围缩小时,修改所有广告内容。
· 不要允许引用获得的认证来暗示机构产品、服务或者过程的认证。
· 不暗示认证适用于超出范围的活动。
· 使用认证时,不将机构或者认证的体系带入不良名誉和不良公众信任。
14、批准证书所有权:该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应归机构所有,不得出售、借出或用作客户方的资产。如果客户方业务破产,破产清算或管理层发生变化,机构可能必须立即取消客户方的认证,但机构将考虑个别情况。客户方应如实通知机构对上述情况的任何变动。
15、变更:受审的客户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影响满足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事项,包括如下事项:
a) 法律、商业和组织状态和所有权;
b) 组织和管理层(如管理人员,决策人员或者技术员工);
c) 合同地址和场所信息;
d) 认证管理体系的运行范围;
e) 重大的管理体系和过程的变更;
f) 发生的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导致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变更的情况,有必要在短期通知情况下开展例行计划审核或者非例行的审核。在此类情况下,认证机构将事先通知客户开展相关审核的条件。
16、安全:客户方有责任确保访问客户方场所的人有足够的保护设备保护他们可能进入的环境。如需要专门培训,从一开始就应向机构披露。请与贵机构联系人提出此事项。
17、保险:双方都应保持第三方责任保险的类型和适合该业务的水平。
18、争议:审核员、被审核方和利益关系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议解决。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议解决,则客户方可以向认证机构高级官员提出投诉。
19、投诉:在收到投诉后,认证机构将根据投诉处理程序处理相关投诉。
20、申诉:如果客户方不接受认证机构关于其投诉的决定,他们可以向认证机构理事会提出申诉,要求作出最后决定。
21、其他客户方责任
21.1、遵守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相关法律法规。
21.2、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产品质量负责。
21.3、正式审核前,向机构提供真实和有效版本的手册、程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1.4、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以及必要的信息和人力。
21.5、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21.6、按国家有关认证规定,按时进行监督审核并交纳相关审核费用
21.7、获得认证证书后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向机构通报:
·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 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 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22、关于监督审核
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客户方委托机构对客户方的管理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及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核,客户方向机构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 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客户方委托机构负责对客户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至少进行两次;
· 第一次监督检查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其后的监督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审核日期与受审方协商确定,也可随机监审以便了解真实客观情况;
· 监督检查的要求与认证审核要求基本一致,但不要求每次监督抽查全部要求,可根据需要,重点抽查有关要求,但三年内各次监查的抽样总和至少应覆盖体系的全部要求和所有的职能部门;
· 除以上所述费用外,客户方因自身原因取消监督审核,须向机构支付证书三年有效期内未完成监督审核总费用的20%。
23、关于暂停认证。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将暂停获证资格:
· 不能在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
· 获证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 未按要求使用本机构签发的管理体系证书和认证标志;
· 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机构得到妥善处理;
· 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环境绩效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查发现重大问题,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
· 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组织不再符合我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
·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 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 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的;
· 其他不满足机构认证要求的情况,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24、关于撤销认证,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将撤销获证资格:
·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破产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机构有关规定的获证组织;
·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 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环境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或认证机构审核)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获证组织违规或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组织未能在暂停期内就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 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 获证组织主动要求撤销证书的;
· 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 其他重大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25、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
客户方: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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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日期: | 认证机构:江苏中可认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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